大连货物运输为保护汽车货物运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明确承运人、托运人、收货人等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维护正常的道路货物运输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营业性汽车货物运输及相关货物装卸、汽车货物运输服务等业务,应遵守本规定。
本规则适用于汽车运输和其他运输方式的货物联运,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牵引车和其他机动车、非机动车辆从事货物运输的,适用前款规定。
3.本规则中的下列用语:
承运人,指使用汽车从事货物运输并与托运人签订货物运输合同的运营者。
发货人,指与承运人签订货物运输合同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收货人,指托运人在货物运输合同中指定提货的单位和个人。
货物运输代理人(以下简称货物代理人),是以自己的名义承揽货物并分别与托运人、承运人订立货物运输合同的经营人。
站场经营者,是指在站场范围内从事货物储存、堆放、包装、搬运和装卸等业务的经营者。
运输期限是指托运人和收货人双方商定的货物起运至目的地的具体时间。末尾约定运输期限的,从起运日起,按一天的运距为200千米,以运输里程数除每日运距,计算运输期限。
(七)承运责任期间,指承运人从接收货物起到货物交付收货人(包括根据有关规定移交相关部门)并由承运人掌管货物的整个期间。本条款不影响承运人与托运人就货物在装车前和卸货后的责任所达成的协议。
搬运装卸,是指在货物运输的起始端,利用人力或机械,将货物装上、卸下车辆,并将货物搬运到指定地点的作业。人工装卸距离不超过200米,机械装卸不超过400米(站、场作业区除外)。
第二交通基础条件。
一、承运人、托运人和运输车。
承运人、托运人、货运代理人在签订和履行汽车货物运输合同时,应当遵守法律和有关的运输法规、行政规章。
承运人应根据运输货物的需要,按照货物的不同特性,提供技术状况良好、经济适用性强的车辆,并应能满足所载货物的重量要求。所用车辆、容器应保持外观整洁,车身、容器内清洁无残留物。
第六条运载特殊货物的车辆和集装箱运输车辆,必须配备符合运输要求的特殊装置或专用设备。
二、运输类别。
发货人一次发运货物计费重量不超过3吨的,为零担货物。
发货人每次托运货物计费重量超过3吨或不足3吨,但其性质、体积和形状需要使用汽车运输的,可采用全批装运。
因货物体积、重量要求,需要大型或专用汽车运输的大型、特大、特重物品。
用集装箱作为容器,使用汽车运输的,用集装箱作为汽车运输的。
(十一)快件运输是指在规定的距离和时间内将货物运至目的地的运输;即应托运人的要求,采用即托即运的方式,即快件运输。
(十二)承运《危险货物品名表》所列危险货物的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放射性等危险品,以及虽未列在《危险货物品名表》中,但其性质属于危险货物的新产品,应作为危险货物汽车运输。
第33条.使用装有出租营业标志的小型货运汽车,供货主临时使用,并按时间、里程和规定费率收取运输费,作为出租汽车的货物运输。
第十四条为个人或单位搬迁提供运输和搬运装卸服务,并按规定收取搬迁货物运输费用。
三、货物种类。
如果在大连货物运输、装卸和保管过程中没有特殊要求,则该货物为一般货物。普货分成三类。
第六条在运输、装卸和保管过程中需要采取特殊措施的,属于特殊货物。特殊物品分为四种。
(十七)每立方米体积重量不超过333千克的货物为轻泡货物。它的体积是根据货物的外廓、长、宽部位(如有包装的货物)来计算的。
四、货物保险和保价运输。
货物运输有货物保险和货物保价运输两种投保方式,采取自愿投保的原则,由托运人自行决定。
货物保险由发货人向保险公司投保,发货人也可委托承运人代办。
货物保价运输是指按照保价货物办理托运手续,在发生货物赔偿时,按照托运人的申报价格和货物损坏程度予以赔偿的运输。发货人只可按单张运货单选择保价或不保价。
21.托运人选择货物保价运输时,所申报的货物价值不得超过货物本身的实际价值;保价运输是一种全程保价运输。
分程运输或多个承运人承担运输时,保价费由分程承运人(货运代理人)与后程承运人协商,并在运输合同中注明。没有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无保价运输处理,各自负责。
办理保价运输的货物,应在运输合同中注明"保价运输"字样。报价以不超过货物保价的7‰的价格为准。
交通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
一、订立合同。
第24条汽车货物运输合同应采用书面、口头及其他形式。合同的书面形式分为定期运输合同、一次性运输合同、道路货物运单(以下简称货运单)。汽运合同由承运人或托运人在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基础上订立。
第25条定期汽车货运合同应包括以下基本要素:
发货人、收货人和承运人的名称(姓名)、地址(住所)、电话、邮编;
㈡货物的种类、名称、性质;
㈢货物的重量、数量或月、季、年的批量;
㈣出发地点和到达地点;
㈡运输质量;
㈠合同的期限;
七十五.装卸责任;
货物的价值,是否保价,是否投保;
㈡运输费用的结算办法;
㈠违约责任;
㈡解决争端的办法。
第26条一次性运输合同、运单应包括下列基本内容:
发货人;收货人和承运人的名称(姓名)、地址(住所)、电话号码、邮编;
㈡货物的名称、性质、重量、数量、体积;
㈢装运地、卸货地、运输距离;
㈣货物的包装方式;
㈡运输日期和运到日期;
㈠运输质量;
七十五.装卸责任;
货物的价值,是否保价,是否投保;
㈡运输费用的结算办法;
㈠违约责任;
㈡解决争端的办法。
第27条定期运输合同适用于在承运人、托运人和承运人之间商定的一段时间内的批量货物运输。
一次交货合同适用于一次交货。
当承运人、托运人和承运人签订定期运输合同、一次性运输合同时,将运单作为货物运输合同成立的凭证。
对于每天多次的车次或短途货物运输,运费单视为合同。
第28条汽车货物运输合同自双方签署或盖章之日起成立。双方以书信、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要求对方出具确认书,在出具确认时合同成立。
二、大连货物运输
第29条托运人未签订定期运输合同或一次性运输合同的,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填写运输单:
正确标明托运人和收货人的名称(姓名)和地址(住所)、电话号码、邮编;
㈡准确标明货物的名称、性质、数量、重量、体积和包装;
㈢运单上明确注明的其他相关事项;
㈠一张运单所载货物必须是同一托运人、收货人;
危险货物与普通货物及性质相抵触的货物不得使用单一运单运输;
发货人要求自己装卸的货物,经承运人确认后,在运单上注明;
请用钢笔或圆珠笔填写,字迹清晰,内容准确,如需更改,请在更改处签名盖章。
已签订定期运输合同或一次性运输合同的,运单由承运人按第29条规定填写,但运单托运人签字盖章处应填写合同序号。